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test12发布时间:2015-04-28浏览次数:2177

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鼓励外国语学院教师在搞好教学的同时加大科研工作力度,以科研促教学,加快学院学科建设步伐,加大科研奖励力度,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奖励的实施要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有利于科研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专业学科的建设,有利于推动我院科研工作水平上新台阶。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仅限于本院在职教职员工。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论文: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仅限于教职工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科研处认定的学术刊物上的、与本人专业相关领域的教学和学术研究方面的论文。外语原文注释以及与作者所从事的二级学科领域无关的论文不在奖励范围。

论文的奖励等级及额度:

1、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联机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2.由科研处认定的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综合类、专业类权威期刊正刊上的学术论文(见科研处网页《湖北省职改办权威、重要期刊目录》),每篇奖励2000元。

3.发表在科研处认定的综合类、专业类重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见科研处网页《湖北省职改办权威、重要期刊目录》),专业类期刊每篇奖励1200元,综合类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

4.发表在综合类、专业类核心期刊正刊上的学术论文(见科研处网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2008为准),专业类期刊每篇奖励800元,综合类期刊每篇奖励600元。

5.在普通本科院校学报和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20元。

6. 在一般省级刊物正刊或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元。

 

(二)著作:
   
教材的奖励范围原则上限于我院教师独立编写的或作为第一主编编写的、与编者所从事的学科领域相关的教材;著作(含译著)的奖励范围仅限于我院教职工独立撰写(翻译)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撰写的著作。对于公开出版专著,学院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于公开出版的译著、教材或编著的第一作者或主编,学院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于我院教师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教研、科研项目:

     课题项目申报成功和结题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奖励: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课题每项奖励3000元;国家部级项目1000元;省社科基金800元;省厅局级项目500元;市社科基金500元;市级其它立项课题300元;校级项目100元。

 

(四)科研获奖:

     我院教职员工科研项目获得各级各类奖项,我院将按照学校奖励标准进行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相关说明

1、科研成果奖每自然年度颁发一次,范围为当年的111231发表在上述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此间出版、获奖的教材和著作(以版权页为准)。

2、科研成果奖由教师本人申请,并向学院提交刊物(著作、项目结题证书)正本、论文复印件一份、著作版权页复印件,经分管领导及科研秘书审核后,向全院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金。

3、本奖励办法中奖励范围等可根据《江汉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做相应的调整。

4、根据我院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并报送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5、各类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00九年七月十日